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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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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土 計 畫 科 (國土暨都市計畫資訊網)

 

壹、本科背景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中央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本縣應擬定縣國土計畫,做為全縣土地利用管理之依據。本縣前於83年完成宜蘭縣總體規劃,即以國土計畫成長管理之精神,就宜蘭縣未來城鄉發展土地利用作全盤性考量,以X年為長期目標年,並考量資源供給與環境容受力,評估全縣人口容納上限為100萬,而以60萬人為最適人口規模,本縣國土計畫亦當以維持宜蘭縣城鄉永續發展為目標。

 貳、主要業務

 1.宜蘭縣國土規劃

因應國土計畫法之施行,承續宜蘭縣總體規劃之內容,規劃宜蘭縣國土計畫四大發展分區,含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型塑宜蘭永續城鄉發展藍圖,指導全縣土地使用。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中央政府應於107年4月底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本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三年內,一併公告實施宜蘭縣國土計畫,並於宜蘭縣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2.整合宜蘭縣海岸管理

因應海岸管理法之施行,分析宜蘭縣海岸地區之容受力及特殊性,整合指導各海岸目的事業機關權責,落實宜蘭縣海岸永續管理。海岸管理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海岸保護區、防護區範圍。屬一級海岸保護區或防護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一級海岸保護或防護計畫;屬二級海岸保護區或防護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二級海岸保護或防護計畫。

3.城鄉風貌

配合內政部城鎮風貌改造之計畫,輔導縣內鄉鎮生活環境空間進行改造。

 4.設計審議

依據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受理設計審議,營造舒適協調之整體都市景觀。

 5.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查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應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之申請案件審查。

 6.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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