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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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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市 計 畫 科 (國土暨都市計畫資訊網)

壹、本科背景

依都市計畫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其終極目標在於改善居民實質生活環境,基本理念則在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以提高都市資源的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進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市依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

 貳、發展目標

 本科目標範疇,可歸納出幾個重要的發展方向:

1.有效使用資源:配合全縣之地理環境,對於都市土地作最經濟有效之利用,確保環境資源永續發展。

2.高效都市運作:增進都會區中心都市之必要設施,促進都會中心機能。提供及配合土地用途及完善各種交通系統、公共設施。

3.提高環境品質;積極保留重要自然景觀,修復有歷史價值建築、古蹟。創造優美有規律但又變化多瑞的新都市及建築環境。

4.獨特都市景觀;追尋適合功能、風俗習慣、氣候及生活方式規劃。市容以及建築設計其效果具現代氣息、地方特徵等。

5.完整圖說資訊:建立全縣完整都市計畫圖說資料,便於都市計畫管理及施行。適當配置人口及經濟活動區位增進活動便利。採納機關團體及人民建議,促進都市計畫有效實施。

 參、主要業務

1.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配合國土(區域)計畫之都市發展政策指導,依據現況及將來發展需要,在一定地區內新擬或擴大都市計畫。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3.都市計畫迅行變更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4.辦理專案計畫

配合重大政策或基於業務需要所辦理之專案計畫等。

5.現有巷道廢改道

經指定之現有巷道因鄰近道路已開闢完成,或由私人完成開闢並捐贈土地供道路使用,而申請現有巷道廢(改)道。

6.建築線指示(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線申請指定案件。

7.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核發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機關為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所需之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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