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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加強查處未經許可違規填土行為

日期:99-07-14    

        為防止宜蘭縣內土地,遭不肖業者傾倒工程餘土,致影響環境衛生及觀瞻,宜蘭縣政府國土聯合查緝小組將全面加強查察,對於違規行為人依廢棄物清理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處罰,並函告工程主辦(管)機關,依法追究承造廠責任。
  日前宜蘭縣政府國土保護聯合查緝小組,於壯圍鄉壯濱三段372地號查獲,由張姓駕駛人所駕駛運土車輛,將工程餘土傾倒於廢棄漁塭內。經警方訊問張姓駕駛人,供稱係以每車6,500元運資,自臺北某工程工地運出,行經北宜公路運棄該地。
  張姓駕駛人運送工程餘土,未持工程主辦(管)機關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按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棄漁塭土地所有權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傾倒工程餘土,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按同法第21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餘土產出工程承包商,未依規定處理餘土,宜蘭縣政府將通知工程主辦機關,追究承包廠商責任。
  為遏止類似案件發生,保護宜蘭縣環境衛生,宜蘭縣政府呼籲縣內低窪地、農地、廢棄舊漁塭之地主,切勿提供不肖業者,違規傾倒工程餘土;清運工程餘土車輛之駕駛人,應向承包廠商取得工程主辦(管)機關,核發流向證明文件並隨車攜帶,以免受罰。
聯絡電話:9251000轉1331

上版日期:9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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