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受第13號(梅姬)颱風外圍環流與東北季風形成共伴效應,導致宜蘭縣部分地區遭遇嚴重洪水災害,宜蘭縣政府迅速參考高雄市及臺南市政府,辦理泡水車慰問金的相關規定,擬訂「宜蘭縣政府慰助梅姬颱風泡水車輛實施要點」,並已送法規小組審議通過,業奉縣長核定自99年11月18日起公布實施。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表示,設籍宜蘭縣民眾若是車輛,於宜蘭縣轄境因水災泡水而維修、轉賣、報廢,汽車損失達兩萬元以上,機車達兩千元以上,可自即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檢附申請書、泡水證明書、行照影本(報廢或過戶登記書詳列車主姓名及車牌號碼者可免附)、身分證明影本以及維修收據、發票或過戶登記書或報廢登記書,向泡水車所在地公所申請。經審查符合慰助規定者,汽車每輛補助一萬元,機車每輛補助兩千元,並由各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送本府,由本府逕撥入申請民眾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
附件一:宜蘭縣政府慰助梅姬颱風泡水車輛實施要點。
附件二:宜蘭縣梅姬颱風車輛泡水慰助申請書。
附件三:梅姬颱風車輛泡水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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