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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案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自105年9月9日止,共計30日。
二、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三、公告地點:本府建設處、羅東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