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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就內政部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縮小農舍申請增建條件提出說明

日期:100-01-10    
       農業發展條例自89年修正之後,有關修法前、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個別、集村農舍規定,依該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係授權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地方政府為執行機關,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法令、政策,目前仍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90年4月26日發布之後,於92年元月31日、93年6月16日歷經兩次修正,內政部於去年委託學術機關,完成農地興建農舍有關問題研究之後,於99年10月起展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作業。其中關於杜絕「一坪農舍」之不合理現象,據該修法第四次研商會議資料內容,除研擬於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增訂「農舍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因農業經營需要經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與宜蘭縣政府99年12月31日公告事項類同之規定外;另研擬於該辦法第三條第八項增訂「除繼承外,申請興建、增建農舍,如變更起造人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意即未來申請興建、增建農舍,除繼承取得外,對於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農舍,將須符合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限制(例如: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者、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等),恐非僅是報載「現有未達45平方公尺之農舍恐怕將無法擴建」之情形而已。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表示,修法後對於現有農地及農舍可能形成衝擊,於會中亦討論訂落日條款,預定自101年元旦起實施。惟該落日條款或增建之起造人資格、興建農舍最小面積限制之規定,全案仍須經內政部全面考量後定案。

  另有關宜蘭縣農業土地資源及農舍興建之管理,宜蘭縣政府已經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與「國土計畫法」(草案)之相關規定,刻正辦理「修訂宜蘭縣總體規劃暨擬定宜蘭縣區域計畫」案進行整體規劃,將採分級分區方式管理,其內容如下:劃定農業發展區一級為重要農業生產地區,維持農業使用並禁止破壞農地之開發行為;農業發展區二級為一般農業發展地區,容許有限度之農村聚落並維持農業為主之使用。故將來農舍之興建,將依規劃透過發展權移轉,於農業發展區二級採集村式發展,或於城鄉發展地區內予以容納,以保育農業生產環境,涵養水資源,並維護蘭陽平原地景。


聯絡電話:9251000-1331
上版日期:1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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